(2016)苏0507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宫某犯强制猥亵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7刑初39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宫某,个体经营户。被告人宫某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16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6〕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涉及个人隐私)。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俊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1、2016年4月21日下午,被告人宫某在经营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迎湖村路的烧饼摊位,采用摸阴部的手段,对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限制性防卫能力的被害人郑某(女,1998年11月29日生)实施猥亵。2、2016年4月21日下午,被告人宫某至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迎湖村(6)殷家浜13号上述被害人郑某的暂住地,采用强脱裤子、摸胸部、手抠阴道的手段,对被害人郑某实施猥亵。被告人宫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宫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宫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书证被害人郑某的户籍信息,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人邢某、张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宫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宫某强制猥亵未成年少女,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宫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宏明人民陪审员 徐秀英人民陪审员 曹凤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育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