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4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白雪与王录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雪,王录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4民初1470号原告:白雪,女。被告:王录芬,女。原告白雪诉被告王录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白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白雪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白雪负担。审判员 刘晓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