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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4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白雪与王录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雪,王录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4民初1470号原告:白雪,女。被告:王录芬,女。原告白雪诉被告王录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白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白雪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白雪负担。审判员  刘晓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