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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民初29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绮毅与西安博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23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绮毅,西安博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2998号之一原告:陈绮毅,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西安博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TX94N2J。法定代表人:陈娜珍。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莉、萧钟艳,均系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绮毅与被告西安博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自当事人签收本裁定书之日起延长15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李耀文代理审判员  吴 环人民陪审员  黄丽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邓丽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