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4民初29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陈绮毅与西安博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23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绮毅,西安博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2998号之一原告:陈绮毅,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西安博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TX94N2J。法定代表人:陈娜珍。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莉、萧钟艳,均系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绮毅与被告西安博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案情复杂,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自当事人签收本裁定书之日起延长15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李耀文代理审判员 吴 环人民陪审员 黄丽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邓丽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