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3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丁伯香与卓琳、李继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伯香,卓琳,李继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3529号原告:丁伯香。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琳。被告:李继武。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伯香与被告卓琳、李继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汪惠芳人民陪审员 郭家强人民陪审员 陈国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