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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3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丁伯香与卓琳、李继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伯香,卓琳,李继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3529号原告:丁伯香。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琳。被告:李继武。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伯香与被告卓琳、李继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汪惠芳人民陪审员  郭家强人民陪审员  陈国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