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执行被申请人郭林华、杨倩、杨中华、武哈山、袁春勤、李晓乾、王翠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郭林华,杨倩,杨中华,王翠梅,武哈山,袁春勤,李晓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16)豫1727执7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被执行人郭林华,男,汉族,1985年0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倩,女,汉族,1986年10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杨中华,男,汉族,1953年1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翠梅,女,汉族,1956年1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武哈山,男,回族,1951年1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袁春勤,女,回族,1950年7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晓乾,男,汉族,1951年5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依据本院(2016)豫1727民初60民事判决,于2016年09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林华、杨倩、杨中华、武哈山、袁春勤、李晓乾、王翠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林华及其共有存款(收入)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倩及其共有存款(收入)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三、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中华及其共有存款(收入)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四、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哈山及其共有存款(收入)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五、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袁春勤及其共有存款(收入)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六、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晓乾及其共有存款(收入)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七、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翠梅及其共有存款(收入)8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