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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赵某犯保险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保险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2刑初30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无业,。2016年4月26日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XX,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保竞检公诉刑诉(2016)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保险诈骗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辩护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3日晚上,在保定市北二环与阳光北大街的交叉口南侧的河边,被告人赵某酒后驾驶酷威(冀F×××××)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赵某是该车车主,因酒后驾车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为了修复车辆的损伤,被告人赵某在2015年11月15日下午14时左右,故意在保定市盛和嘉园小区伪造了事故现场并向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后该保险公司赔偿被告人赵某保险金36280元用于修车。破案后,被告人赵某已将骗取的保险金退回保险公司。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樊某、杨某证言,保险公司理赔案卷,立案决定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侦办、破案经过,接受案卷材料清单,退换保险公司钱款凭证,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证,杨某提交的银行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保险法规定,用虚构事实骗取保险金人民币362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将骗取的保险金人民币36280元退还给保险公司,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茗媛审 判 员  宗宝利代理审判员  朱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丁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