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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2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毛增旺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毛增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365号罪犯毛增旺,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曾因盗窃于2001年1月16日被平顶山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7日作出(2008)湛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毛增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07年8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4月1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5月6日对毛增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1月22日对毛增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2月2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毛增旺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8月至2007年8月期间,毛增旺伙同他人携带卡钳等作案工具,先后窜至鲁山县、叶县等多地实施盗窃15次,盗割通信电缆及高速公路隔离栅栏,共计价值77738.42元,并造成约2000名通信用户通信中断。罪犯毛增旺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5月、2014年12月、2015年5月、2015年10月、2016年3月分别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改造评审分别为:良好、一般、一般、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毛增旺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增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