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执24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保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24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保林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李保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900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保林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5执242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李保林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