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6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积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代海深、张伟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积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海深,张伟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6153号原告南京积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区漆桥镇河滨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伟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曼曼,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海深,男,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张伟伟,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积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代海深、张伟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积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积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积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积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宠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钱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