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春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春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1892号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安,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来丽,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美玲,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白春才,男,回族,1950年2月4日生,住所地渑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福振,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春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建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佳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