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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2民初字第4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尤占才诉被告沈阳市辽中区大黑镇人民政府、沈阳市辽中区大黑镇茨于村民委员会、沈阳市辽中区大黑镇茨于村民委员会鱼池承包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占才,沈阳市辽中区大黑镇人民政府,沈阳市辽中区大黑镇茨于村民委员会,沈阳市辽中区大黑镇茨于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字第4417号原告尤占才,男,汉族,现住沈阳市辽中区。原告委托代理人田向党,男,汉族,系沈阳市辽中区辽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市辽中区大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陶然,系镇长。被告沈阳市辽中区大黑镇茨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程云锋,系村主任。被告沈阳市辽中区大黑镇茨于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法定代表人徐景德,系该经济合作社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占才诉被告沈阳市辽中区大黑镇人民政府、沈阳市辽中区大黑镇茨于村民委员会、沈阳市辽中区大黑镇茨于村民委员会鱼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星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尤占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健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玥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