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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民初14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与温xx、新郑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温xx,新郑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451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负责人张充,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彦霞,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莹,该行员工。被告温xx被告新郑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育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温运涛、新郑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