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贾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2民初2111号原告贾某某,女,1983年1月1日生,汉族,职员,住梨树县。被告刘某,男,1985年5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婚前彼此之间了解太少,草率结了婚,婚后双方也没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于2014年6月初,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离开家,现已二年有余,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双方已没有了夫妻感情可言,无和好可能,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刘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在开庭审理时,贾某某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双方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2011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梨树县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郭家店镇曙光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书一份,证明刘某于2014年6月初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贾某某与刘某于2011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刘某于2014年6月初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予以确认,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如下:贾某某与刘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贾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刘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二年有余,不尽家庭和夫妻义务,应认定双方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四)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故贾某某要求离婚的理由成立,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所述,贾某某要求离婚理由成立,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四)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瑞桥人民陪审员 孙红杰人民陪审员 王 卓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