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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1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胡润德、赵国兰,张斌刚其他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润德,张斌刚,赵国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983号申请执行人胡润德,男,汉族,住靖边县杨桥畔镇。被执行人张斌刚,男,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执行人赵国兰,女,汉族,住靖边县张家畔镇。本院在执行胡润德、赵国兰,张斌刚其他案由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四查查控手段,也未查明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2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贺玉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