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民初43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韩香菊与山长文、徐文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香菊,山长文,徐文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4357-1号原告:韩香菊,女,汉族,1968年12月28日出生,农民。住嘉祥县。被告:山长文,男,汉族,1982年1月16日出生,农民。住嘉祥县。被告:徐文良,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韩香菊诉被告山长文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对被告山长文驾驶的鲁R×××××三轮汽车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山长文驾驶的鲁R×××××三轮汽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兴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留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