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民初2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2310号原告孙某,女,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郑某,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员 李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潘恒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