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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2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2310号原告孙某,女,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郑某,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员  李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潘恒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