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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东日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永宇经贸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日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永宇经贸有限公司,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嘉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初12号原告:山东日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丽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山东永宇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仁坤,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明,公司职工。被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森,该行董事长。被告:日照嘉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晓香,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山东日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永宇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嘉苑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向原告山东日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永宇经贸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山东日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永宇经贸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日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永宇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审 判 长 张 琳代理审判员 汤 阳人民陪审员 李继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叶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