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3民初47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安吉远大空调行与王天伟、李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远大空调行,王天伟,李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3民初4725号原告:安吉远大空调行。负责人:陶惠珠。被告:王天伟。被告:李珊。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吉远大空调行与被告王天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季平独任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吉远大空调行追加李珊为被告。原告安吉远大空调行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90000元整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吉远大空调行的委托代理人詹世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天伟、李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王天伟在原告安吉远大空调行处购买空调,共计空调款130250元,被告王天伟已支付货款40000元。剩余货款90250元,双方经协商去掉零头,被告王天伟于2015年2月17日向原告安吉远大空调行出具一份90000元的欠条。本院认为,原告安吉远大空调行与被告王天伟存在合法买卖关系,被告欠原告货款,应恪守承诺及时支付。现被告王天伟未及时支付,应继续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王天伟与李珊系夫妻,该欠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债务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原告安吉远大空调行要求被告王天伟、李珊支付货款人民币90000元及起诉后的利息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天伟、李珊支付原告安吉远大空调行货款9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8月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王天伟、李珊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季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维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