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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30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谭宗学与黄毅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宗学,黄毅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30民初182号原告:谭宗学,男。被告:黄毅毅,女。原告谭宗学诉被告黄毅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后,原告谭宗学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宗学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宗学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谭宗学负担。审 判 长  叶 林审 判 员  田清操人民陪审员  裴宏开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瑾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