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30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谭宗学与黄毅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宗学,黄毅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30民初182号原告:谭宗学,男。被告:黄毅毅,女。原告谭宗学诉被告黄毅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后,原告谭宗学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宗学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宗学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谭宗学负担。审 判 长 叶 林审 判 员 田清操人民陪审员 裴宏开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瑾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