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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4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李琼、沈震林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琼,沈震林,岳怒海,沈华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4592号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袁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环,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琼。被告沈震林。被告岳怒海。被告沈华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琼、沈震林、岳怒海、沈华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贝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