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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蔡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793号原告蔡某,工人。被告叶某,厨师。原告蔡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蔡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詹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