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蔡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793号原告蔡某,工人。被告叶某,厨师。原告蔡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蔡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王建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詹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