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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某某支行申请执行郭某、李某、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支行,郭某,李某,某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支行。被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咸渭证执字第110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案协议履行完毕,该案应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渭城区公证处(2015)咸渭证执字第110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