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民初30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宁波市仲海工贸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镇海润舟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仲海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润舟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5民初3026号之一原告:宁波市仲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梅林。法定代表人:周海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市镇海润舟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贵驷景德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涛。原告宁波市仲海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镇海润舟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宁波市仲海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仲海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仲海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1元,减半收取计100.5元,财产保全费190元,由原告宁波市仲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玮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淼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