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6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占某与龚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某,龚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6民初1414号原告: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平,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某。占某与龚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占某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占某负担。审判员 何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甘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