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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6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占某与龚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某,龚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6民初1414号原告: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均平,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某。占某与龚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占某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占某负担。审判员  何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甘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