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2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邱建福与齐道龙、中古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南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建福,齐道龙,中古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南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2民初359号原告邱建福,男,43岁,1972年8月25日,汉族,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齐道龙,男,30岁,1986年2月5日,汉族,地址:南阳市高新区,被告中古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南阳分公司地址:河南省南阳市,法定代表人王新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建福诉被告齐道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南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邱建福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建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袁泽军审判员 张治菊审判员 谢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爱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