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民初2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攀与四川鸿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攀,四川鸿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2489号原告:张攀,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胡志东,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鸿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法定代表人:梁开林,董事长。原告张攀与被告四川鸿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张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攀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泽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