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孟祥春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9刑初280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祥春,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高中文化,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7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经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城县看守所。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6]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祥春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汝永鹏、张水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祥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孟祥春在宁城县天义镇泰和家园小区附近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共盗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624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l5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孟祥春破门进入宁城县天义镇泰和家园小区4号楼北侧杨某经营的“亿盈海产品专卖门市”内盗窃海参3斤零2盒、鲍鱼2盒及一台灰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经宁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海参、鲍鱼价值人民币6750元。戴尔牌笔记本电脑灭失,无法进行价格鉴定。2、2016年2月2日晚上,被告人孟祥春破门进入宁城县天义镇泰和家园小区3号楼北侧朱某经营的“汽车电器”门市内盗窃一台联想牌一体机电脑,经宁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1200元。3、2016年2月28日晚上,被告人孟祥春破窗进入宁城县天义镇泰和家园小区8号楼东侧韩某经营的“中西医诊所”内未盗窃到有价值物品,但将该诊所窗户及护栏损坏,经宁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280元。4、2016年2月28日晚上,被告人孟祥春破窗进入宁城县天义镇泰和家园小区6号楼东侧洪某经营的“中国体育彩票站”内盗窃人民币800元及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的刮刮乐彩票5本、香烟50余盒,并将一台液晶电脑显示器、彩票机等物品损坏,经宁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共价值人民币709元,被损坏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406元。5、2016年3月3日晚上,被告人孟祥春破窗进入宁城县天义镇泰和家园小区3号楼西侧高某经营的“悦购超市”内盗窃人民币2000元及香烟、牛奶、大米等物品,经宁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l788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如下证据:1、被害人高某、洪某、杨某、朱某、韩某陈述;2、证人刘某、黄某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信息;5、被告人孟祥春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祥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祥春辩解称:我没有到宁城县天义镇泰和家园小区亿盈海产品专卖门市盗窃及未盗窃彩票站的刮刮乐,对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孟祥春在宁城县天义镇泰和家园小区附近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共盗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624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l5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孟祥春破门进入宁城县天义镇泰和家园小区4号楼北侧杨某经营的“亿盈海产品专卖门市”内盗窃海参3斤零2盒、鲍鱼2盒及一台灰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经宁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海参、鲍鱼价值人民币6750元。2、2016年2月2日晚上,被告人孟祥春破门进入宁城县天义镇泰和家园小区3号楼北侧朱某经营的“汽车电器”门市内盗窃一台联想牌一体机电脑,经宁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1200元。3、2016年2月28日晚上,被告人孟祥春破窗进入宁城县天义镇泰和家园小区8号楼东侧韩某经营的“中西医诊所”内未盗窃到有价值物品,但将该诊所窗户及护栏损坏,经宁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280元。4、2016年2月28日晚上,被告人孟祥春破窗进入宁城县天义镇泰和家园小区6号楼东侧洪某经营的“中国体育彩票站”内盗窃人民币800元及价值人民币3000元的的刮刮乐彩票5本、香烟50余盒,并将一台液晶电脑显示器、彩票机等物品损坏,经宁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共价值人民币709元,被损坏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406元。5、2016年3月3日晚上,被告人孟祥春破窗进入宁城县天义镇泰和家园小区3号楼西侧高某经营的“悦购超市”内盗窃人民币2000元及香烟、牛奶、大米等物品,经宁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l788元。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刘勤的亲属全部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2月31日、2016年2月3日、2016年2月29日、2016年3月4日,宁城县公安局决定对杨某海产品门市等五起被盗案立案侦查。2、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被告人孟祥春盗窃使用的作案工具红旗牌自行车一辆、螺丝刀一把,盗窃联想电脑一体机一台。2016年4月15日宁城县公安局将电脑发还给被害人朱某。3、鉴定意见证实,被盗香烟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l388.16元,被损坏彩票机价值为人民币2746元,现场窗台上血迹、现场办公桌上血迹、现场窗外护栏上血迹均来源于孟祥春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证实,公安民警对被盗现场进行勘验检查;被告人孟祥春带领公安民警指认本人曾到亿盈海产品专卖门市、朱某汽车电器门市、韩某中西医诊所、中国体育彩票站、悦购超市进行盗窃;黄某在事先准备的一张12名男子照片辨认后指出该组照片中的8号男子是出卖自行车的人(孟祥春)。5、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实,我在天义镇泰和家园4号楼楼下开了一家海产品专卖门市,2015年12月31日上午,我发现门市的卷帘门被撬开了,门上的链子锁被剪断,被盗一个笔记本电脑、三斤海参、两盒海参、两盒鲍鱼、一个手包和三付镯子。6、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实,我在宁城县天义镇泰和家园3号楼楼下开一家汽车电器门市。2016年2月3日上午7点多钟,我到门市发现门市玻璃被砸,丢了一台联想牌一体机电脑和一个稻草人牌挎包。7、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证实,我在天义镇泰和家园东门经营的诊所。2016年2月29日早上8点多开门时,我发现南侧的窗户玻璃被砸碎,防盗窗也被敲开,但没丢东西。8、被害人洪某的陈述证实:我在天义镇泰和家园小区6号楼东侧经营了一家彩票站。2016年2月28日晚上10点半左右,我把彩票站卷帘门锁好回家了。2月29日上午8点多,我到彩票站发现彩票站窗户被砸碎,护栏被撬断,电脑显示器屏幕被摔坏,桌子抽屉内的800元现金、五本刮刮乐彩票(每本600元)和一些香烟被盗了。9、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实,我在天义镇泰和家园小区3号楼1011大厅经营了一家悦购超市。2016年3月4日早晨约7点,我到超市开门发现超市的窗户护栏被撬开,窗户玻璃被砸碎,超市后面通往小区的防盗门也虚掩着,超市内被盗了至少2000元现金,被盗物品有50盒香烟、蒙牛冠益乳2瓶、伊利安慕希酸奶1件、金典纯牛奶1件、大米和大豆油。10、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他在宁城天义铁东赛飞亚路火车站南侧经营“庆柱废旧物品回收站”。2016年3月份的一天,一名30多岁的男子骑着一辆红色弯梁自行车到他的回收站卖自行车,他给这名男子20元钱。1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孟祥春的自然身份。12、被告人孟祥春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底的一天晚上,我在泰和家园小区4号楼楼下一个海产品超市,用一个夹剪和一个螺丝刀把锁链子剪断把门打开,拿塑料袋装了散着的海参,从冰柜里拿了2盒鲍鱼和2盒海参,我把一台银灰色笔记本电脑和黑色皮包连同海参、鲍鱼一起偷出来了,一个黑色皮包里至少有800元钱。把螺丝刀、夹剪和黑色皮包扔在小区的垃圾桶里了,偷来的钱被我花了,偷来的海参和鲍鱼让我自己吃了,偷来的笔记本电脑让我卖给一个开福田三轮车的回收家电的人了,卖了45元钱。2016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10点多,我拿着一把锤子在泰和家园小区3号楼下一个叫朱某的汽车电器门市把大厅的玻璃砸碎,进去偷了一台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和一个黑色皮质挎包。偷来的电脑我拿回我家自己用了,偷来的黑色皮质挎包里面没有钱,把挎包和锤子扔在他们小区的垃圾桶里了。2016年2月末一天晚上,我拿了一把螺丝刀,在泰和家园小区8号楼最东侧的诊所,用螺丝刀把窗户的护栏撬开二根,又把窗户的玻璃砸碎,我从窗户进去后,翻桌子抽屉,也没找到钱,就从诊所出来了。我从小区内走到6号楼最东侧的彩票站,用螺丝刀把南侧的窗户二根护栏撬开,用螺丝刀把窗户上的玻璃给砸碎,从窗户进入彩票站后,我把桌子抽屉里的l元、5角的纸币和1元、5角的硬币偷走,我偷一整条白色硬盒的红塔山香烟盒、一条开了封的白色硬盒红塔山香烟、一整条软包红双喜牌香烟、10多盒硬苁蓉香烟、10多盒软包的玉溪牌香烟。我想起前一天跟彩票站老板争吵的事,来气把彩票机的屏幕用螺丝刀的把手给砸碎了,把彩票机旁的电脑和音响推到了地上。回到家后我数了数钱大概是300多元钱。偷来的这些钱都让我花了。2016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11点左右,我拿一把绿色把手的螺丝刀到泰和小区3号楼的悦购超市,把窗户护栏撬开二三根,把窗玻璃砸碎,用脚把货架踹倒,进入超市后把盒子内的钱,及写字台的抽屉内的钱拿走了,至少有500元钱。在货架上偷了一些香烟、牙刷、洗发水、小袋的大米、大桶的豆油、牙膏、沐浴露、染发剂、2瓶蒙牛冠益乳、一箱安慕希酸奶、一箱金典纯牛奶。偷来的钱被我花了,香烟我抽了,偷来的食品让我吃了,物品被我用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祥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孟祥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祥春积极退赔被害人财物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孟祥春提出未到海产品超市盗窃海鲜产品及未盗窃彩票站刮刮乐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该事实有被告人孟祥春的供述、被害人杨某、洪某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孟祥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祥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文举审 判 员 白东平人民陪审员 邱树广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蔡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