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6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唐先阳与黄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先阳,黄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6民初3051号原告唐先阳,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委托代理人黄绍灏,宾阳县黎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黄刚,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先阳诉被告黄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先阳以被告已偿还债务为由,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的权利,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先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唐先阳负担。审判员 廖国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佳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