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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财保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刘如田、牛恒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如田,牛恒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财保411号申请人:刘如田,男,1945年9月13日出生,住东平县。被申请人:牛恒华,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住东平县。申请人刘如田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牛恒华在东平县华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债权11万元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牛恒华在东平县华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债权11万元,冻结期限三年,期间不准被申请人牛恒华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支取、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款项。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刘如田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唐秀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