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7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石忠安与杨存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忠安,杨存财,袁衍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民初1487号原告:石忠安,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祝,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斯梦,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存财,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锋,湖北省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袁衍奎,无职业。原告石忠安与被告杨存财及第三人袁衍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石忠安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忠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忠安撤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14元,由原告石忠安负担。审判员 程 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彭婉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