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15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赵林与张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2民初4515号原告:赵林。被告:张健。原告赵林诉被告张健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赵林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无规避法律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为4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交)。审判员任竞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季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