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30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张月森与谢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森,谢伟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30民初900号原告:张月森,男,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现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告:谢伟华,男,199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原告张月森诉被告谢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不能实际送达,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具体、准确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以致本案诉讼程序不能正常进行,故应视为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月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国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