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11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唐山市开平区强生商贸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润区鑫金华林钢铁有限公司、唐山市东岳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开平区强生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鑫金华林钢铁有限公司,唐山市东岳商贸有限公司,王力,陈丽超,王兴华,郝振英,柳瑛,李树来,于淑芬,于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1957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开平区强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前陡河村东。法定代表人杜俊玲,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爱新觉罗静。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鑫金华林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石各庄四户村东。法定代表人王兴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唐山市东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林古路。法定代表人岳爱民,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力,男,1983年8月23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陈丽超,女,1986年8月22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王兴华,男,1953年9月27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郝振英,女,1954年5月29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柳瑛,女,1964年1月2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李树来,男,1961年10月25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于淑芬,女,1964年1月2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于爱国,男,1965年5月13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唐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唐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聚国执行员 王贺明执行员 赵国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宗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