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刑终8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高洁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洁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刑终875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洁,女,1990年6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四川省崇州市人,初中文化,住崇州市。2016年5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洁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16)川0184刑初37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洁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12.3克和吸毒工具一个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高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洁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洁撤回上诉。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4刑初3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忠审判员 陈楠审判员 陈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