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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2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房天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房天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初998号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古浪县古浪镇建设路。法定代表人:景舜时,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海,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靖信用社主任。被告:房天祥,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甘肃省古浪县农民。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房天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李志文代理审判员  张建军人民陪审员  张国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春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