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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6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江苏永泰电器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西电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永泰电器有限公司,江苏省西电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3民初6559号原告:江苏永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城东高新技术产业园科能路东侧。法定代表人:秦永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鑫(特别授权),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西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团结工业园A区8号。法定代表人:朱良付,董事长。原告江苏永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西电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梅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24974.3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业务往来单位,双方于2016年6月对账确认,截止2016年5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324974.36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偿还。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业务往来单位,由原告供应电器配件给被告。2016年6月23日,原被告对账,被告确认扣减未开票部分34540元,尚欠原告货款324974.36元。被告工作人员周彩玉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原告多次催要无着,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对账函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出具对账函回执给原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324974.36元,应如数给付。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324974.36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苏省西电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省西电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永泰电器有限公司货款324974.36元。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80元,减半收取计309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收款人: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68)。审判员  季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