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2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河南省安阳市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涉外旅游汽车公司与徐江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安阳市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涉外旅游汽车公司,徐江平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795号原告:河南省安阳市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涉外旅游汽车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彰德路南段100号。负责人钱孟刚,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凤云,女,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涉外旅游汽车公司职工,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徐江平,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安阳市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涉外旅游汽车公司诉被告徐江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牛婷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