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芮玉杰执行被申请人廖红伟、赵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芮玉杰,廖红伟,赵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16)豫1727执745号申请执行人芮玉杰,女,1975年0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廖红伟,男,1978年0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峰,女,1977年03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芮玉杰依据本院(2016)豫1727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0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红伟、赵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廖红伟、赵峰及其共有存款(收入)5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