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民初2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凤祥诉周宝成讷河市兴旺鄂温克族乡天津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祥,讷河市兴旺鄂温克族乡天津村民委员会,周宝成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81民初2442号原告陈凤祥,男,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讷河市兴旺鄂温克族乡天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关志才,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周宝成,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原告陈凤祥诉被告讷河市兴旺鄂温克族乡天津村民委员会、周宝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凤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讷河市兴旺鄂温克族乡天津村民委员会、周宝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凤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被告三方林木买卖合同有效,林木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事实与理由:2006年10月1日,第一被告将集体农防林树带出卖给第二被告,双方签定了卖树合同书。2007年10月15日,第二被告将其购买第一被告的林木2500棵,以13.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了原告,双方签订了林权转让协议书,2016年6月,原告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林权证照时二被告不予配合,故诉至法院。讷河市兴旺鄂温克族乡天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津村)、周宝成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一、2006年10月1日天津村委会和周宝成达成的卖树合同书及说明一份及收据4张,证明天津村已将5条树带(王配英房后带,沟南坡到主带,主动南到穷棒岗坟地带,穷棒东南带,十八晌西侧带)共计2500棵,每棵定价35元,后因该5条树带数量不足2500棵,又将机库南树带500棵补齐2500棵树卖给了周宝成。当时双方约定树茎为16公分以上(含16公分)共计花费8.75万元。证据二、林权转让协议书及收据一张,证明周宝成将5条树带中的2500棵树卖给原告,金额为13.5万元,其中的1.75万元是原告代周宝成去村上缴纳的。证据三、申请书3份及林带结构示意图、村两委会记录,证明2006年10月26日天津村委会为了配合我方曾向讷河市、齐齐哈尔市、省林业局递交过截伐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三份证据相互佐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9月29日,天津村召开两委会,通过了出卖树权的决议。2006年10月1日天津村委会和周宝成签订的卖树合同书,合同约定天津村已将5条树带:王配英房后带,沟南坡到主带,主动南到穷棒岗坟地带,穷棒东南带,十八晌西侧带,树木2500棵左右卖与周宝成,2007年10月10日天津村出具说明一份,内容为已卖给周宝成(以原合同书为准)钱款分三次交齐,共2000棵×35元计70,000.00元全部交齐。交齐钱款后采伐权属周宝成所有,天津村在五条带里保证16公分以上(含16公分)树木2000棵不够数用机库树木补。2008年8月18日原告陈凤祥以周宝成名义向天津村交500棵树木款17,500.00元。2007年10月15日周宝成与原告陈凤祥签订了林权转让协议书,内容为周宝成将天津村的五条树带转卖给陈凤祥,树木2500棵,共计人民币135,000.00元,陈凤祥一次性付给周宝成。2007年10月15日周宝成收到了陈凤祥交付的树款118,000.00元。2006年10月26日、2006年11月10日,天津村出具了向齐齐哈尔林业局、省林业厅的申请,内容为经村两委会计论决定,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截伐以下树带:王配英房后带,沟南坡到主带,穷棒岗坟地带,穷棒岗东南带,十八晌西侧带,机库南树代。本院认为,天津村与周宝成签订的卖树合同书及周宝成与陈凤祥签订的林权转让协议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购买方已全额交付了购树款,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陈凤祥取得了天津村六条树带(王配英房后带,沟南坡到主带,穷棒岗坟地带,穷棒岗东南带,十八晌西侧带,机库南树代)2500棵树木的林权。二被告不到庭不影响本院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2006年10月1日讷河市兴旺鄂温克族乡天津村民委员会和周宝成签订的卖树合同书、2007年10月15日周宝成与原告陈凤祥签订了林权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二、原告陈凤祥对位于讷河市兴旺鄂温克族乡天津村六条树带(王配英房后带,沟南坡到主带,穷棒岗坟地带,穷棒岗东南带,十八晌西侧带,机库南树代)2500棵树木(树径16公分以上含16公分)具有林木所有权。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海波人民陪审员 邢雅琴人民陪审员 支文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