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4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24刑初19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12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柳河县人,住柳河县。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6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现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6年4月24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柳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河县看守所。辩护人雷传义,吉林惠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检刑检刑诉〔2016〕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立洋、孙京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雷传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柳河县凉水镇平岗村家中,酒后因琐事与其妻子张某某发生争吵,王某某用脚踹在被害人张某某胸部,将张某某踹倒后,张某某后脑撞击在院内地面上,后张某某坐在地上,王某某又用脚踹在张某某的右肩膀上,之后王某某将张某某拖到其家中西屋,后张某某又上来打王某某,王某某打了张某某一个耳光,将张某某打倒在地上,张某某后脑再次撞击在地面上。后张某某被王某某抱到西层炕上。2016年4月22日早上4时许,王某某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在其家中西屋炕上死亡。经柳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张某某系头部与大平面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经过无异议,称其不是要故意伤害妻子,其是因过失导致其妻子死亡,现在非常后悔。辩护人雷传义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某某主观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王某某与被害人结婚20多年,生有一子,双方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事发当晚夫妻二人还在一起喝酒,双方关系融洽。事发时王某某对被害人实施了踹两脚和打个嘴巴的行为,目的是制止被害人继续骂王某某,其主观上不具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出乎王某某意料,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2、被害人父母双亡,只有一儿子是其继承人,其儿子已出具谅解书,同意放弃任何主张,并谅解父亲王某某,依法应从轻处罚;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害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综上,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家中与妻子张某某共同饮酒,酒后王某某与张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王某某用脚踹在被害人张某某胸部,将张某某踹倒,致张某某后脑撞击在院内地面上。后张某某坐在地上,王某某又用脚踹在张某某的右肩膀上,王某某将张某某向其家中西屋拖拽,张某某咬打王某某,王某某打张某某一耳光,将张某某打倒在地上,致张某某后脑再次撞击地面。张某某倒地后,王某某将张某某抱到西层炕上。2016年4月22日早上4时许,王某某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在其家中西屋炕上死亡。经柳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张某某系头部与大平面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某与张某某婚生子王某某,向本院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其父王某某致其母张某某死亡的行为放弃任何请求,垦请法院对王某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公安机关对王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的衣物等处提取物证情况的记载。2、公安机关伤情说明、照片、法医物证提取登记表:被害人张某某体质偏瘦,腹壁较薄,胃内充盈,胃壁呈星芒状破裂,胃壁未见糜烂及溃疡面,现有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公安机关对被害尸体体的心脏血等进行提取。3、指认现场照片:王某某指认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殴斗的现场。4、(1999)柳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王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6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5、柳河县凉水河子镇平岗村村委会证明:王某某、张某某系夫妻关系,为本村村民。结婚二十多年,近几年夫妻感情融洽。6、谅解书:王某某系王某某和张某某婚生子,王某某自愿放弃任何请求,恳请法院对王某某从轻处罚。7、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死者左侧颞部及枕部头皮下出血,左侧颞肌出血,左侧颞部内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左前额见挫裂伤。张某某系头部与大平面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8、鉴定文书二份:从送检的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7.7mg/100ml。送检的嫌疑人王宝国左手环指指甲、被害人张某某枕头上所检部位血迹的STR分型与送检的死者张某某血的STR分型均一致,经计算,其似然比为2.6727×1021;在上述检出的STR各基因座上,送检的死者张某某阴道擦拭物所检部位精子、嫌疑人王某某左前臂挫伤擦拭物①、嫌疑人王某某左前臂挫伤擦拭物②、被害人张某某内裤所检部位精子、嫌疑人王某某外衣左前臂部分所检部位、嫌疑人王某某毛衣左前臂部分所检部位、死者张某某左手食指指甲的STR分型与送检的嫌疑人王某某血卡的STR分型均一致,经计算,其似然比为3.6232×1025。9、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照片:王某某家现场方位及案发现场情况;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案发时所着衣物的照片。10、视频光盘: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合法,无刑讯逼供行为。11、证人张某1证言:其是张某某二姐。2016年4月22日早,其弟弟张君给其打电话说“张某某喝酒死亡了“,其从内蒙古赶到凉水镇。其到张某某家后,看见张某某尸体的脖子周围淤青,右侧耳后有指甲印,脑袋左侧有个包,其一动张某某脑袋血就从张某某鼻子里往外淌。12、证人王某某证言:其为王某某、张桂英儿子。2016年4月22日晚上6点多,其回到家后,父亲王某某告诉其说,母亲张桂英喝酒喝多了,在屋里摔倒死亡的。13、证人王某2证言:王某某是其老叔,张某某死亡的前一天晚上,其与张桂英和王某某、王某3一起喝酒,其与张桂英每人喝了四两白酒、一瓶啤酒。第二天其得知张某某死亡,其到张某某家看见张某某头朝外面躺在炕上,鼻子和嘴角有血。14、证人王某3证言:王某某是其弟弟。事发的前一天晚上,其与女儿王某2在王某某、张桂英家一起喝的酒。第二天早上,其听说张某某死亡了,其去的时候看见张某某躺上炕上,穿的线衣线裤,脸上有温度,鼻子和嘴里往外流黑色粘的东西,呼吸和脉搏都没有了。15、证人王某4证言:王某某是其六弟。2016年4月21日早上4点30分左右,王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张某某死亡了,在张某某家的西屋。2016年4月21日晚上9点多,张某某给其打电话,其接通后,对方一点动静都没有,什么话也没有说,其“喂、喂”了两声,对方没有动静,大约20秒后,电话就挂断了。其把电话回过去,响两声没人接,其就把电话挂了。16、被告人王某某供述:(1)其与张某某喝完酒,办完事,张某某出去溜达了一圈,回来之后就问其干活的钱什么时候能拿回来,其就说她把钱借出去也没和其说,其与张某某就因为钱的吵了起来。(2)张某某一直骂其,给其骂急眼了,其就踹了她前胸一脚,当时她就脸朝上倒地上了,躺在地上直哼哼,其看她躺在地上不起来。过了十多分钟,以为她是在装熊,其就过去又踢了她右肩膀一脚。(3)其过去用左手拽张某某脖领子,往西屋拽,拽到西屋门口的时候,她突然抬头咬其前臂一口,将她拽到西屋炕上其就回东屋了。她也跟着过来了,在东屋门口她还骂其,其将她往西屋推,一边推她一边骂其,推到西屋门口,其用左手打了她一个嘴巴子,把她当时就打倒了,打完后她就没动静了。其就从后面把她抱到西屋炕上,当时她坐在炕上,也没靠墙,不吱声了,其就回东屋了。9点多钟的时候,其去西屋看下,她还是那个姿势在那坐着,其就把被铺上,将她外衣裤脱了,她也没反抗,身上还是软的,其用手试下,她还有呼吸,其就回东屋睡觉了。(4)第二天早上,其去西屋烧炕,发现张某某没有没像平时一样玩手机,其就喊她没反应,其试一下她没有呼吸了。上述证据,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雷传义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某某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辩护人辩称,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系夫妻关系,感情融洽,王某某主观上不具有伤害张某某的主观故意。王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某某与张某某由于一时口角,发生殴打,王某某用脚踹张某某胸部、肩部,造成张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王某某主观伤害故意明显,上述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辩护人辩称,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被害人近亲属对王某某行为表示谅解,可从轻处罚。上述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4月24日起至2026年4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海洋人民陪审员 贺广武人民陪审员 刘洪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