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终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张成璋犯贪污罪、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成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终909号原公诉机关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成璋,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浦江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浦江县科技局副局长,住浦江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周辛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浦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成璋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5)金浦刑初字第55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成璋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旭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张成璋及其辩护人周辛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成璋系浦江县科学技术局副局长,其主要工作职责为:协助局长分管工业科技工作,负责科技合作、创新体系建设、网上技术市场、信访、招商引资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联系工业和高新技术科、科技成果管理科、专利执法科。2013年8月被告人张成璋兼任浦江县水晶等污染行业整治工作组副组长,指导和参与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治水清污零点行动”、“金色阳光行动”和水晶等污染行业的整治行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乡镇(街道)、开发区水晶等污染行业的整治规范、劣五类支流的整理、截污纳管建设、水晶固废处置、污水处理厂建设等政策措施落实、执行情况检查;依法查处污染严重、重复投诉、关停后擅自恢复生产、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违法行为,及时将结果反馈给乡镇(街道)、开发区,并抄告给浦江县“五水共治”办公室;对被查处的有水环境违法行为的水晶加工企业(户)和涉水污染企业(户),是否移送公安部门处理、是否进行罚款、是否吊销执照、是否进行查封、是否进行断电、是否进行整改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一)贪污浦江县科学技术局组织浦江县域内企业开展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为主的验收工作,需要聘请评审专家,一般聘请专家数为5至7名,每名专家收取咨询费人民币600元(以下均以人民币计)。2012年12月起,验收专家咨询费为每名800元。2011年11月份,被告人张成璋与张华浦、柳丹(均另案处理)在张华浦办公室共同商量决定虚增评审专家人数3名,骗取的专家咨询费用于三人平分,并由柳丹负责具体实施。2011年-2012年度,张华浦、张成璋、柳丹三人通过虚增三名评审专家的形式,骗取专家咨询费共计14.76万元,其中被告人张成璋实际分得4.52万元。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张成璋与张华浦、柳丹在张华浦办公室共同商量决定以在实际参与评审专家8名的基础上,虚增评审专家1名,按每个项目每名专家评审收费800元的方式收取专家咨询费,但实际给每名专家的咨询费固定为5000元(8名专家咨询费共计为4万元),其余专家咨询费予以截留、私分,具体由柳丹负责实施。2013-2014年度,被告人张成璋与张华浦、柳丹等人通过截留的形式侵吞专家咨询费共计49.54万元,后予分赃,其中张成璋分得15.68万元。综上,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张成璋与张华浦、柳丹等人以虚增评审专家人数和截留专家咨询费的形式,骗取、侵吞专家咨询费共计64.3万元,其中张成璋分得合计20.2万元。(二)受贿1、2009年-2014年,浙XX天机械有限公司高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璋在其公司申报国家创新基金、新产品试制计划等科技项目的帮忙和照顾,使企业获得科技奖励和补助,同时为了进一步同张成璋搞好关系,继续求得张成璋对其企业的帮忙和照顾,先后5次送给张成璋共计价值2万元的财物,张成璋均予以收受。①2009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成璋在其办公室内收受高某送其的2张共计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②2010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成璋在其办公室内收受高某送其的2张共计价值2000元购物卡;③2011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成璋在其办公室内收受高某送其的3张共计价值3000元购物卡;④2012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成璋在其办公室内收受高某送其的3张共计价值3000元购物卡;⑤2014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成璋在高某的车内收受人民币1万元。2、2011年-2013年,浙江亚星纤维有限公司刘某1、刘某2、张某1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璋在其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新产品试制计划、厅市会商项目等上的帮忙和照顾,使其企业获得财政奖励和补助,同时为进一步和张成璋搞好关系,先后5次送给张成璋共计价值2.5万元的财物,张成璋予以收受。①2011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成璋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刘某1送其的5张共计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②2012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成璋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刘某1送其的1张价值5000元的烟票;③2013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成璋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刘某1送其的5张共计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④2013中秋的一天,被告人张成璋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刘某2送其的5张共计价值5000元的超市购物卡;⑤2014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成璋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张某1送其的5张共计价值5000元的超市购物卡。3、2014年-2015年,浦江亿通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毛丛敏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璋对其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省级研发中心申报、省级科技项目立项等方面的帮忙和照顾,同时为了进一步同张成璋搞好关系,先后2次送给张成璋人民币共计1.4万元,张成璋予以收受。①农历2013年年底,被告人张成璋在浦江县爵士岛咖啡馆门口收受毛某送其的8000元人民币;②农历2014年年底,被告人张成璋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毛某送其的6000元人民币。4、浙江天晨胶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浙江天杰胶业有限公司)周某为求得被告人张成璋对其公司科技项目上的帮忙和照顾,先后2次送给张成璋价值共计1.2万元的财物,张成璋予以收受。①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成璋在杭州七彩阳光酒店门口收受周某送其的1万元人民币;②2015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成璋在周某公司处收受周某送其的2张共计价值2000元的沃尔玛超市购物卡。5、2014年,浦江县恒达光电公司程某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璋对其公司的帮忙和照顾,及为了进一步搞好关系,先后2次送张成璋3张内含5条3字头软中华香烟的烟票,共计价值10200元,张成璋予以收受。6、2012-2013年,浙江牧童鞋业有限公司谢某为感谢被告人张成璋在其公司申报省科技型企业、新产品试制计划等上的帮忙和照顾,使其公司获得财政奖励和补贴,同时为了继续求得张成璋的帮忙和照顾,先后2次送给张成璋共计价值1万元的财物,张成璋予以收受。①2012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成璋收受谢某送其的5张共计价值5000元的超市购物卡。②2013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成璋收受谢某送其的1张价值5000元加油卡。7、浙江浦江百炼化工有限公司张某2为了求得被告人张成璋在其公司科技项目上的帮忙和照顾,使其公司能够获得财政奖励和补贴,同时为了进一步同张成璋搞好关系,在张某2办公室送给张成璋1张价值5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张成璋予以收受。8、浙江百川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某3、陈某1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璋在其公司项目中的帮忙和照顾,同时为了进一步同张成璋搞好关系,先后三次送给张成璋8000元的购物卡,张成璋予以收受。①2011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成璋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张某3送其的3张共计价值3000元的沃尔玛超市购物卡;②2012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成璋在其办公室内收受陈某1送其的3张共计价值3000元的沃尔玛超市购物卡;③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成璋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3送其的2张共计价值2000元的沃尔玛超市购物卡。9、农历2011年年底的一天,浦江星火矿用开关有限公司楼某1为求得被告人张成璋在其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新产品试制项目等事情上的帮忙和照顾,使其公司获得财政奖励和补贴,在浦江县体育场门口送给张成璋5张共计价值5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张成璋予以收受。10、2011年5、6月份的一天,浦江县金太郎玩具有限公司杨某1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璋在其公司申报省科技型企业、发明、外观设计专利奖励等上的帮忙和照顾,使其公司获得财政奖励和补贴,送给张成璋一只价值3560元的苹果(iPhone416G白色)手机,张成璋予以收受。11、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浙江浦江敏锐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方某1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璋在申报国家创新基金、新产品试制等科技项目上的帮忙和照顾,通过公司会计张丹在浦江顺风酒店大堂送给张成璋5000元人民币,张成璋予以收受。12、2011年年底的一天,浙江永在化工有限公司楼某2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璋在其公司申报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国家重点新产品等科技项目上的帮忙和照顾,在张成璋办公室送给其3000元人民币,张成璋予以收受。13、2012年10月份的一天,浙江大鼎光控科技有限公司方某2为了感谢被告人张成璋牵线搭桥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北方通用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争取科技合作项目上的帮忙和照顾,在苏州市某宾馆门口,送给张成璋2000元人民币,张成璋予以收受。14、浙江浦江靖恒工贸有限公司合伙股东洪某、张某4为了感谢时任浦江县水晶等污染行业整治工作组副组长的被告人张成璋在其公司水晶污染整治和水晶整治规范化试点中的帮忙和照顾,先后2次送张成璋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张成璋予以收受。①2014年中秋节的一天,被告人张成璋在其家里收受张某4送其的3张共计价值3000元的沃尔玛超市购物卡;②2014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成璋在其家里收受洪某送其的2张共计价值2000元的联华超市购物卡。15、2014年10月份的一天,黄宅镇岳溪村村长吴某,为感谢被告人张成璋对其水晶厂污水排放规范管理上的帮忙和照顾,使其厂能够继续从事水晶加工生产,在张成璋家里,送给其1张价值5000元的加油卡,张成璋予以收受。16、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成璋和柳丹商定,由张成璋介绍亲戚陈某2负责代理浦江县境内企业申报国家火炬计划和国家重点新产品项目的包装业务,陈某2给予40%的回扣。2011年-2013年,陈某23次共给柳丹回扣5.8万元人民币,由张成璋与柳丹、张华浦私分。①2011年12月20日,陈某2将事先约定好的1.8万元回扣通过银行汇到柳丹的工商银行卡中,柳丹收到该款后,分别与被告人张成璋、张华浦和王朝阳将1.8万元回扣予以分配,其中张成璋与张华浦各分到5000元,柳丹分得6500元,浙江星碧照明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王朝阳分得1500元;②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2将事先约定好的2万余元回扣在杭州某酒店房间内交给柳丹,柳丹予以收受。事后柳丹分别与被告人张成璋、张华浦和王朝阳告知商量后,将2万余元回扣予以分配,其中被告人张成璋分到5000元,柳丹分得8500余元,张华浦分到5000元,王朝阳分到1500元;③2013年9月18日,陈某2将事先约定好的2万元回扣通过银行汇到柳丹的工商银行卡中,柳丹予以收受。事后柳丹分别与被告人张成璋、张华浦和王朝阳告知,商量后将2万元回扣予以分配,其中张成璋分得5000元,柳丹分得8500元,张华浦分得5000元,王朝阳分得1500元。17、2012年至2014年期间,杨人霖(另案处理)在其所分管负责的浦江县科技局所组织的医疗卫生科技项目验收工作中,先后多次向浦江县人民医院、浦江县中医院、浦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索要好处费总计3.96万元(其中浦江县人民医院2.4万元,浦江县中医院1.2万元,浦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600元)。后杨人霖分给被告人张成璋7800元,张成璋明知该笔钱系参与验收医疗机构给予的好处费的情况下,仍予以收受。2016年5月4日,被告人张成璋家属退出了赃款人民币35.756万元。据此,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成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二、没收被告人张成璋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5.756万元,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张成璋上诉称,专家咨询费不属于公款,原判认定的其伙同他人侵吞专家咨询费64.3万元的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原判认定第4、11、13、16起的受贿数额有误,第5起中其收受程某的2条软中华香烟的烟票,是其利用朋友关系,给予程某帮助,不属受贿;原判未能正确评价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予以改判。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审被告人张成璋伙同他人收取的专家咨询费不具有公共财物的属性,张成璋也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目的,原判认定张成璋的行为构成贪污罪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出庭检察人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成璋贪污、受贿的事实有共同作案人张华浦、柳丹、杨人霖的供述,证人张某1、陈某1、姚某、黄某1、石某、高某、刘某1、刘某2、毛某、周某、程某、谢某、张某2、张某3、楼某1、杨某1、王某、科奇军、郭某、方某1、楼某2、方某2、洪某、张某4、吴某、陈某2、陈某3、杨某2、蒋某、黄某2的证言,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浙江省浦江县百川产业有限公司领付款凭证,发票,验收,评审相差文件,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验收告知书和验收回执,相关申报文书,浙江省科技厅文件,浙江省财政厅文件,浙江省地税文件,金华市烟草公司浦江分公司文件,金华市科学技术局文件,中共浦江县委干部任免通知,浦江县人民政府文件,浦江县水晶等污染行业整治工作组工作方案,工作组成员职责,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文件,浦江县科技局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苹果4代手机一只,价格鉴定结论书,银行卡交易明细,相关机构单位工资报销名册,科学技术成果评审证书,事业单位工资报销名册,浦江县机构会计核算中心单位福利,奖金发放一览表,归案经过,被告人张成璋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与本案具有关联,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针对上诉理由,经查,1、共同作案人张华浦、柳丹、杨人霖的供述,证人张某1、陈某1、楼某1的证言,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暂行)管理办法及相关申报文书等证据与原审被告人张成璋的供述相印证证明,张成璋伙同张华浦、柳丹等人,借浦江县科技局组织科技项目验收之际,由柳丹出面以单位名义,通过虚增参与验收专家人数、截留专家咨询费的方式,骗取、侵吞专家咨询费64.3万元。可见,原审被告人张成璋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专家咨询费系张成璋等人利用浦江县科技局组织科技项目验收的职务之便,以浦江县科技局名义向被验收企业收取,之后以科技局的名义发放给参与验收的专家,专家咨询费虽非国家财政支出,但由国家机关管理,应以公共财产论。综上,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成璋伙同张华浦、柳丹等人贪污专家评审费64.3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成璋的上述行为应以贪污罪论处。2、原判认定第4、11、13、16起的受贿数额有行贿人周某、方某1、方某2、陈某2的证言和原审被告人张成璋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3、行贿人程某的证言与原审被告人张成璋的供述一致证明,在浦江县恒达光电公司因排污问题受浦江县环保局查处时,张成璋接受程某的请托,利用其担任浦江县科技局副局长、浦江县水晶等污染行业整治工作组副组长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浦江县环保局的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程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了程某贿送的2条软中华香烟烟票。原审被告人张成璋的上述行为,依法应以受贿罪论处。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成璋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侵吞公款64.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原审被告人张成璋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价值19.856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审被告人张成璋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原审被告人张成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等,原判所作量刑适当。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被告人张成璋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江审 判 员 唐 骥代理审判员 宋 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范夏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