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28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马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25民初2863号原告马某(马英杰),女,汉族,1979年4月28日生,住郸城县。被告赵某,男,汉族,1980年1月5日生,住郸城县。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马英杰)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被告赵某自愿与原告马某(马英杰)离婚;原被告所生子女赵佳乐、赵梦晨由被告赵某抚养,原告马某(马英杰)不负担抚养费;原告马某(马英杰)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自此两清,再无纠缠。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马英杰)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苏彦坡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文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