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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28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马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25民初2863号原告马某(马英杰),女,汉族,1979年4月28日生,住郸城县。被告赵某,男,汉族,1980年1月5日生,住郸城县。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马英杰)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被告赵某自愿与原告马某(马英杰)离婚;原被告所生子女赵佳乐、赵梦晨由被告赵某抚养,原告马某(马英杰)不负担抚养费;原告马某(马英杰)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自此两清,再无纠缠。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马英杰)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苏彦坡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文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