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2051号原告:姚某某,女,1973年10月生于吴忠市利通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委托代理人:杨海燕,宁夏韩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任某某,男,1971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对被告任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新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丽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