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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民初18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久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宁波鼎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久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鼎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18602号原告:上海久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顾梦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君,上海臻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鼎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邹翠娟。原告上海久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鼎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久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0.70元,由原告上海久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已履行)。代理审判员  陆维溪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梁诗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