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民终2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赵绪成与梅兴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梅兴民,赵绪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终2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兴民,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绪成,男,195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上诉人梅兴民因与被上诉人赵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梅兴民于2016年7月27日收到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时已被告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或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40.00元。但上诉人梅兴民在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办理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梅兴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江鄂代理审判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陶霄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