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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6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6313号原告:福建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疏港路宝珊花园观海苑海虹路25号。法定代表人:林海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颖杰,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福建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奕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福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