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素兰与訾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兰,訾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1750号原告:刘素兰,女,195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晴晴,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振,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訾金林,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素兰诉被告訾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素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素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范小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