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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22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汕头市双丰纸业有限公司与饶平县信辉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双丰纸业有限公司,饶平县信辉印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22民初608号原告:汕头市双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法定代表人:陈又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晓伟,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平县信辉印刷厂,住所地饶平县黄冈。投资人:余志辉。原告汕头市双丰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饶平县信辉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汕头市双丰纸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付清所有拖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双丰纸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822元,减半收取1411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581元,由原告汕头市双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潮坤代理审判员  卢秀樱人民陪审员  庄贤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