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17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富阳市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宏盾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阳市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宏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7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富阳市海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029024-2,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桥东路1号第三层。法定代表人:钱伟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炜,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宏盾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733411X,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建乡大唐村。法定代表人:徐定龙,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111民特23号等系列案件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宏盾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浙江富阳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3700000股及其孳息,并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宏盾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浙江富阳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3700000股及其孳息(详见评估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凌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