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81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云0181民初1993号原告:石某某,女,彝族,云南省安宁市人,住云南省安宁市。公民身份号码:某某某。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住云南省安宁市。公民身份号码:某某某。原告石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章亚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共计某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石某某欠款本金某元。案件受理费某元,减半收取某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并入上款一并执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章亚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秦 瑞 来源: